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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鼓勵技術創(chuàng)新,鼓勵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政策之下,無形資產在高新技術企業(yè)的成立以及發(fā)展過程中曾起到極其重要的作用。根據我國現行有效的公司法,自然人或法人可以以無形資產作價出資設立公司或者向公司增資,使得相當一批持有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等創(chuàng)業(yè)人員通過設立公司或增資,成為了公司的股東。但隨著公司的發(fā)展壯大、公司上市的要求,當初無形資產的出資和增資中出現或發(fā)生過的一些不盡規(guī)范問題就會暴露出來,包括程序性問題和實質性問題,諸如入資時未經評估、評估機構不具備相應資質、無形資產權屬存在瑕疵、無形資產未產生預期效益、無形資產評估值過高、無形資產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等。上述問題在企業(yè)計劃進入資本市場的道路上造成了一定的障礙,上述無形資產出資的不規(guī)范問題尤以高新技術企業(yè)居多,突出暴露在上述公司啟動中小板、創(chuàng)業(yè)板以及新三板掛牌過程中,是審核的重點關注問題之一。
一、涉及無形資產出資的法律法規(guī)
(一)公司法
新《公司法》第27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評估作價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舊《公司法》第24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以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
新《公司法》第26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舊《公司法》第23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額: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2、以商品批發(fā)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3、以商業(yè)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三十萬元;
4、科技開發(fā)、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十萬元。
特定行業(yè)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行規(guī)定。
新《公司法》第28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新《公司法》第29條: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新《公司法》第31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fā)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guī)定
第6條:公司設立時股東或者發(fā)起人的首次出資、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
第7條:作為股東或者發(fā)起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后,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8條:股東或者發(fā)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股東或者發(fā)起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
股東或者發(fā)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9條:股東或者發(fā)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10條: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fā)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11條: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發(fā)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fā)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fā)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第12條:股東或者發(fā)起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或者所認購的股份。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公司設立登記時,股東或者發(fā)起人的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xù)的證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東或者發(fā)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時間繳納出資,屬于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xù)后,申請辦理公司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
(三)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guī)定
以高新技術成果向有限責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業(yè)出資入股的,高新技術成果的作價金額可達到公司或企業(yè)注冊資本的35%,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
第33條,發(fā)行人應符合的條件規(guī)定: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yǎng)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
二、無形資產出資程序
用于出資的無形資產需是對公司經營起到重要作用,能產生一定收益的無形資產。一般來說,無形資產出資需經過評估、所有權轉移、驗資幾個程序。
(一)無形資產評估
無形資產出資時應需要由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評估一般首選“收益法”。收益法評估涉及的預測依據有收益額、收益期限和折現率。收益額是指由無形資產直接帶來的未來的超額收益。收益期限是指無形資產具有的實現超額收益能力的時間。
總體來說,用收益法進行評估只是一種預測,難免帶有主觀偏差。因此,如涉及無形資產出資的,保薦人在盡調時會對無形資產所涉及的收入部分進行調查,確保無形資產在評估的收益期限內實現了評估的收益價值。如需要,還會聘請具有證券及期貨資格的評估機構重新復核當時的評估結果。
(二)辦理財產轉移手續(xù)
對于無形資產出資,根據公司法,應辦理財產轉移手續(xù),即需將無形資產所有權屬由股東變更為公司。
(三) 驗資
無形資產出資和貨幣出資、實物出資一樣,須在出資完成后,由會計師驗資后計入實收資本。
三、無形資產出資過程中常見的問題
國內高新技術企業(yè)以無形資產出資的情形大量存在,相當部分企業(yè)存在無形資產出資不實的情況。無形資產出資方式在科技型企業(yè)中非常常見,因為大多數科技型企業(yè)都由專業(yè)技術人員創(chuàng)辦,設立時普遍會采用技術出資的方式。目前國內企業(yè)無形資產出資過程中常見的問題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無形資產產權歸屬問題
出資技術的權屬屬于公司等法人實體,而股東用本屬于法人實體的技術進行評估,然后再以該經評估的技術對公司進行增資,該行為實質上是以法人實體自有的資產評估后增資,違反了法律和財務會計處理的相關規(guī)定,導致該股東的出資不實。上述出資不實問題通常表現為:股東以涉嫌職務發(fā)明的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對企業(yè)進行出資或增資的行為。
公司股東以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出資的,很多情況下難以明確區(qū)分該項技術屬于個人發(fā)明還是職務發(fā)明。
關于職務發(fā)明的相關規(guī)定:
1、《專利法》(2008年修訂)
第六條執(zhí)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為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單位與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對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2、《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年修訂)
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zhí)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3)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二)無形資產出資程序瑕疵問題
公司股東以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出資時,很多存在未經過中介機構評估和驗資或未經過有資格的中介機構評估和驗資的情況。
(三)無形資產出資價值不足問題
公司股東以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出資時,很多存在作價偏高,高估了無形資產的價值的情況。
(四)無形資產出資比例過高的問題
有些企業(yè)可能在設立當時或是增資過程中用無形資產出資的比例過高,存在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
四、無形資產出資問題的解決方式
(一)證監(jiān)會對無形資產出資問題規(guī)范的總體要求
保代培訓材料,對擬IPO企業(yè)的歷史沿革中存在出資不到位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范要求:“如歷史上確實存在出資問題,如出資不實、虛假出資、資產高估、抽逃出資等,應有相應的補救措施,補救后不會對現在造成不利影響,補救完后應運行一段時間,這與創(chuàng)業(yè)板是一致的?!?/span>
“出資不到位比例〉50%,補足并等待36個月后申報;出資不到位30-50%之間,補足并等待1個會計年度后申報;出資不到位<30%,補足即可?!?/span>
(二)無形資產產權歸屬問題的解決思路
職務發(fā)明是比較容易引發(fā)糾紛的問題。一般的解決思路是,如果是公司用無形資產出資,就要設法證明該項無形資產屬于職務發(fā)明;如果是自然人股東以無形資產出資,就要設法證明該無形資產不屬于職務發(fā)明。
如果涉及職務發(fā)明,只能依會計差錯以減資方式進行,減資公告后,注銷無形資產(按照目前會計準則職務發(fā)明不是確認價值的),為彌補減資后對公司的影響,通常會采用等值貨幣再行增資至原來水平。
相關案例(佳訊飛鴻):
佳訊飛鴻,主營業(yè)務為致力于通信信息領域的技術應用創(chuàng)新,向客戶提供通信、信息、控制一體化的指揮調度系統(tǒng)及全面解決方案,于2012年5月5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chuàng)業(yè)板掛牌上市。
2004年10月,佳訊飛鴻公司股東會通過決議,一致同意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增加到1,000萬元,新增的500萬元由林菁等二十二名股東以非專利技術——鐵路數字化指揮調度技術增資。前述22名股東以非專利技術——鐵路數字化指揮調度技術增資時,認為該非專利技術屬于業(yè)余發(fā)明,應為個人所有,且將對公司的發(fā)展起到重要作用,經股東會決議,一致同意將該非專利技術評估后投入公司。2007年在上市輔導期間,輔導機構認為該項非專利技術與公司的生產經營相關,不排除利用了公司的場地和辦公設備甚至公司的相關技術成果,認定為業(yè)余發(fā)明理由不夠充分,以此出資存在瑕疵,應將該部分出資予以補正。2007年12月17日,公司2007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決議,同意以該非專利技術增資的22名股東將增資部分用現金補正,同時該非專利技術歸公司所有。2008年4月10日,發(fā)行人會計師對公司原股東補正增資款的情況進行了專項審核,并出具了中瑞岳華專審字【2008】第3283號《專項審核報告》。
(三)無形資產出資程序問題的解決思路
1. 沒有評估報告
由保薦人核查,并就是否存在出資不實出具意見。在不存在惡意行為、不造成出資不實,或是通過評估復核等手段予以驗證,或是價值已攤銷完畢并轉化為經營成果、對未來沒有影響、不存在潛在風險的情況下,不會構成上市障礙。
2. 驗資報告存在瑕疵
由發(fā)行人的會計師進行復核,說明出資真實足額、有效、完整;由保薦人和律師出具專業(yè)意見,說明出資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充實性。
3. 中介機構沒有相應資質
執(zhí)行上市業(yè)務的驗資機構和評估機構必須具有證券從業(yè)資格。如果驗資機構不具備相應資質,需要對其出具的報告進行復核。復核時掌握的標準如下:(1)申報期內的驗資、評估需要復核,申報期外的可不復核。(2)涉及金額重大的需要復核,申報期外金額巨大的也需復核。(3)子公司非常重要的需要復核,一般子公司可不復核。
相關案例(奧克股份):
奧克股份,主營業(yè)務為環(huán)氧乙烷衍生精細化工新材料系列產品,包括晶硅切割液、聚醚單體、聚乙二醇的生產與銷售,于2010年5月20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chuàng)業(yè)板掛牌上市。
奧克股份設立時,其法人股東遼陽奧克化學品公司以無形資產“奧克”商標作價出資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5%;28位自然人以現金出資9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95%。奧克股份設立時,股東出資經會計師事務所審驗并出具了《驗資報告》。
在奧克股份設立時,其法人股東遼陽奧克化學品公司以“奧克”商標作價5萬元出資的行為事先經過其主管單位遼陽石油化工??茖W校產業(yè)公司同意,并經過奧克化學設立時其他出資人的共同確認,但未履行評估程序。
由于奧克股份設立時股東用作出資的商標未經評估,奧克股份設立時的股東出資行為存在瑕疵,并且,在該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的過程中,該瑕疵引起了證監(jiān)會審核部門的關注。
在對該問題進行回復時,有關中介機構認為奧克股份設立時出資人以“奧克”商標出資雖未履行評估程序,但此行為已取得了出資人主管單位的同意,并且商標出資所涉及的各方對此均不存在疑義,且未就此產生過爭議,因此該瑕疵不會對奧克股份首發(fā)上市造成實質性法律障礙,上述解釋獲得了審核部門的認可。
(四)無形資產出資價值不足問題的解決思路
無形資產作價偏高,通??梢栽谥匦略u估的基礎上用補足法、購買法、減資法處理。
補足法,適用于技術對公司經營非常必要,先將無形資產全部做減值處理,再由原出資股東將減值補足,計入資本公積。將不實攤銷的部分再以等值貨幣或其他資產補足。并做好解釋,解釋的重點是消除出資不實的影響。
購買法,適用于原來出資的無形資產根本無效或不適用于公司經營,由出資股東將賬面余額用等值貨幣或其他資產回購,對不實攤銷的部分再以等值貨幣或其他資產補足。并做好解釋,解釋的重點是消除出資不實的影響。
減資法,就是將原不實出資以減資方式處理,減資退款用不實資產退還原出資股東,對已經攤銷的部分,將不實攤銷的部分以等值貨幣或其他資產以捐贈方式捐贈給企業(yè)。并做好解釋,同上。減資法可能引起公司經營問題,為彌補減資后對公司的影響,通常會采用等值貨幣再行增資至原來水平。
減資法或購買法使用的時候,對原先的問題最好不要描述為出資不實,應著重描述發(fā)現技術未能發(fā)揮原來估計的作用,作價偏高,經重新評估,股東協(xié)商調低作價或者原股東補足作價偏高的部分。
相關案例(太空板業(yè)):
太空板業(yè),主營業(yè)務為太空板(發(fā)泡水泥復合板)系列產品的研發(fā)、設計、生產、銷售及配套服務,于2012年8月1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chuàng)業(yè)板掛牌上市。
1999 年公司設立時,股東樊志用于出資的無形資產為“一種采光專用屋面板”和“一種建筑屋面板材結構”兩項實用新型專利技術,當時北京宇宙豐會計師事務所采用收益法對其進行了評估,并出具了《資產評估報告書》(99 京宇會評字第 004 號)。上述兩項專利技術評估值為 415.40 萬元,其中“一種采光專用屋面板”評估值為 226.52 萬元,“一種建筑屋面板材結構”評估值為 188.88 萬元。發(fā)行人對上述兩項實用新型專利按評估值入賬,并按年限平均法攤銷至2004 年12 月。
2000 年公司增資時,股東樊立用于出資的無形資產為“輕質大型屋面板”實用新型專利,當時北京中企華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采用收益法對其進行了評估,并于 2000 年 11 月 10 日出具了《資產評估報告書》(中企華評報字 2000 第 064-3號),評估價值為 605 萬元。發(fā)行人將該專利按評估值入賬,并按年限平均法攤銷至 2005 年 12 月。
由于發(fā)行人的實際利潤與原評估報告中采用收益現值法所預測的利潤數據存在一定差異,因此發(fā)行人特聘請具有證券資格的北京國融興華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發(fā)行人上述無形資產采用收益現值法進行了追溯性評估,于 2011 年 10 月15 日分別出具了《樊志專利技術投資項目追溯性資產評估報告書》(國融興華評咨報字【2011】第 013 號)和《樊立專利技術投資項目追溯性資產評估報告書》(國融興華評咨報字【2011】第 014 號)。
鑒于追溯性評估值比原出資時的評估值低 187.70 萬元,為消除該差異對發(fā)行人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2011 年 12 月,樊立和樊志自愿以貨幣資金 221 萬元(扣除所得稅后為 187.85 萬元)捐贈給發(fā)行人。2011 年 12 月 28 日,樊立和樊志作出承諾:“如因 1999 年和 2000 年用于出資的三項專利權的評估作價問題使發(fā)行人產生任何的經濟責任及損失,均由樊立和樊志全部承擔”。
(五)無形資產出資比例過高問題的解決思路
新《公司法》實施后成立的公司一般不存在這種問題,這種情況一般出現在新《公司法》實施以前,系歷史遺留問題。
出現這種情況,需要如實披露,承認有不規(guī)范且瑕疵的地方;說明無形資產是高新技術成果,并與發(fā)行人的主營業(yè)務高度相關,必要時需尋找相關的文件支持,如深圳市工商局、北京市工商局等對于無形資產出資都有一些相對比較靈活的政策。尋求工商等相關部門的認可。說明不存在出資不實的問題,不會對企業(yè)的后續(xù)經營及股東利益構成實質性影響。無形資產每年需要攤銷,如果申報期無形資產余額比例已經低于20%,則屬于歷史問題一般不會成為障礙;如果歷史遺留問題對發(fā)行構成持續(xù)性影響,則建議還是以等額貨幣置換超標無形資產。
相關案例(拓日新能):
拓日新能,主營業(yè)務為研發(fā)、生產、銷售非晶硅、單晶硅、多晶硅太陽能電池芯片、太陽能電池組件以及太陽能電池應用產品,于2008年2月28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chuàng)業(yè)板掛牌上市。
2002年8月15日,深圳市拓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冊登記成立,注冊資本 為人民幣268萬元,法人股東京和鑫以現金人民幣100萬元作為出資,自然人股 東陳五奎以其持有的太陽能多功能充電器、太陽能移動電話充電器、太陽能汽車蓄電池維護器和手提式太陽能發(fā)電機四項專有技術作價168萬元出資入股。
上述四項專有技術經深圳市科學技術局深科高認字2002第036號《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認定該四項技術成果是高新技術,并經深圳市中衡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深衡評(2002)039號《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價值為169萬元人 民幣。
自然人股東陳五奎以四項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出資,占注冊資本的62.69%,超過1993年12月29日頒布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以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的規(guī)定,但是根據深府辦[2001]82號文《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促進高新技術企業(yè)發(fā)展若干注冊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的規(guī)定,不再限制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的比例,其出資比例占注冊資本的比例由出資各方協(xié)議約定,高新技術成果出資的比例超過注冊資本35%的,全體股東應當共同出具承擔企業(yè)債權債務連帶責任的書面承諾。為此,公司股東陳五奎和京和鑫在公司設立時已共同簽署承諾書,同意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發(fā)行人律師認為,深圳市拓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設立時無形資產出資超過注冊資本20%系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當時生效的規(guī)范性文件設立,不完全符合其時 生效的《公司法》的規(guī)定;在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無形資產占發(fā)行人注冊資本的比例已低于20%,不會實質性地損害深圳市拓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利益相關方的權利或權益,亦不會實質性地損害發(fā)行人利益相關方的權利或權益,不會構成本次發(fā)行上市的實質性障礙。
(本文作者供職于天風證券并購融資部;文章來源:并購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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